清水澄

时间:2023-12-08 14:14:35编辑:小简

清水澄的个人简介

清水 澄(しみず とおる、1868年9月27日(庆应4年8月12日) - 1947年(昭和22年)9月25日)日本政治家、教育家、法学家、宪法和行政法权威学者、官僚。正二位?勋一等,法学博士。帝国学士院会员、学习院教授、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教授。历任行政裁判所长官、帝国艺术院院长、枢密院议长,曾为大正、昭和两代天皇的帝师。战后反对修改帝国宪法(明治宪法),对天皇制崩溃抱有强烈的危机感,主张维护天皇制。日本颁布新宪法(日本国宪法)以后,他对日本国体前途感到忧心忡忡,遂在热海锦浦海岸投海自杀。

人物生平

1868年9月27日(庆应4年8月12日)生于石川县金泽市东山三丁目御。1891年(明治24年)7月毕业于旧制第四高等中学(前身是加贺藩藩校明伦堂),同年9月11日进入帝国大学法科大学(今东京大学法学部)学习。1893年(明治26年)7月10日因成绩优异、品行方正被选定为“特待生”(免费生),1894年(明治27年)7月10日从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毕业。

1894年(明治27年)7月16日被分配到内务省,任内务省属员,给四级俸,命在县治局勤务。1896年(明治29年)11月1日因通过高级公务员考试,被授予文官高等试验合格证书。1897年(明治30年)3月8日任东京府参事官,叙高等官七等,下赐年俸九百日圆。同年8月23日任内务省事务官,叙高等官七等,下赐九级俸,命在社寺局勤务。同年11月6日任神社寺庙保存会干事。1898年(明治31年)7月18日任学习院教授,叙六等,赐一级俸。1898年(明治31年)7月26日休职,赴德意志帝国和法兰西共和国留学三年,研究进修国法学和行政法学。在德法留学期间,受委托考察外国关于美术保存及宗教方面的制度。1900年(明治33年)9月25日命复职。

1901年(明治34年)5月1日兼任内务省书记官,叙高等官六等,命在宗教局勤务。同年12月4日完成学业归国。同年12月18日赐四级俸。1902年(明治35年)10月2日任文官高等试验临时委员。1903年(明治36年)6月22日叙五等(本官),赐三级俸。同年7月23日升叙高等官五等。1904年(明治37年)7月25日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讲师,同年8月26日兼任学习院干事,叙五等。1905年(明治38年)5月22日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同年6月22日赐二级俸。在那之后任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教授,主管宪法和行政法讲座。1906年(明治39年)4月11日兼任学习院主事,叙五等。同年6月22日本官叙四等,赐四级俸,学习院主事叙四等。同年8月21日升叙高等官四等(内务书记官)。

1906年(明治39年)10月2日任行政裁判所(行政法院)评定官,叙高等官四等,下赐三级俸,同时兼任学习院教授,叙四等。1907年(明治40年)7月1日下赐二级俸。1908年(明治41年)5月7日兼任枢密院书记官,叙高等官四等。同年7月31日任文官高等试验委员、文官普通惩戒委员。同年8月29日升叙高等官三等(枢密院书记官)。同年9月8日任东京帝国大学农科大学(今东京大学农学部)讲师。同年12月24日叙高等官三等(学习院教授)。1910年(明治43年)7月5日行政裁判所评定官叙高等官三等,下赐一级俸。同年12月15日行政裁判所评定官升叙高等官二等,赐二级俸。在枢密院审议《日韩合并条约》时,参与审阅关于日韩合并的法律文件,为日本吞并朝鲜半岛提供“法理依据”。

1911年(明治44年)3月18日任教科书用图书调查委员及第二部部员兼第一部勤务。1911年(明治44年)8月31日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讲师。同年12月31日赐一级俸。1913年(大正2年)6月28日任教员检定委员会临时委员。1915年(大正4年)7月5日任宫内省御用挂,赐“敕任待遇”。1916年(大正5年)6月24日依愿免学习院教授兼官。同年12月27日本官叙高等官一等。1920年(大正9年)1月19日任东宫御学问所御用挂,赐“敕任待遇”。同年7月27日任教科书用图书调查委员会主查委员。1921年(大正10年)10月1日任东宫职御用挂。在担任宫内省及东宫御学问所御用挂(相当于经筵讲官)期间,在宫中为大正天皇、昭和天皇进讲(经筵日讲)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并参与《凡尔赛条约》缔结等事务的研究处理。

1922年(大正11年)7月5日任行政裁判所部长,赐一级俸。同年11月20日依愿免枢密院书记官兼官。同年12月12日任公民教育调查委员会委员。1923年(大正12年)6月11日免宫内省御用挂,6月28日任普通试验委员长,7月2日任临时大都市制度调查会委员,7月6日任临时法制审议会临时委员。1926年(大正15年)2月27日依《帝国学士院规程》第二条,敕旨选为帝国学士院会员(院士)。同年5月13日任宗教制度调查会委员。1926年(昭和元年)12月25日再任宫内省御用挂。1929年(昭和4年)2月14日任内大臣府御用挂。同年9月21日任行政裁判法及诉讼法改正委员会委员,参与行政裁判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同年12月10日任神社制度调查会委员。

1932年(昭和7年)1月30日――1934年(昭和9年)6月15日任行政裁判所长官(行政法院院长),叙亲任官。1932年(昭和7年)2月17日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1932年(昭和7年)7月29日赴滋贺县、冈山县、广岛县、和歌山县,实地考察调研地方、财务、矿务、林务各行政制度。同年8月12日在长野、新、群马各县视察地方制度。同年9月24日任文官高等分限委员会委员、文官普通分限委员会委员长。1933年(昭和8年)3月17日任帝国学士院学术部第一常置委员会委员。

1934年(昭和9年)6月15日――1944年(昭和19年)8月10日任枢密顾问官。1935年(昭和10年)6月1日――1937年(昭和12年)6月23日任帝国美术院院长。1937年(昭和12年)6月23日帝国美术院官制废止,该组为帝国艺术院,1937年(昭和12年)6月23日――1947年(昭和22年)9月25日任帝国艺术院院长。1938年(昭和13年)6月110日任议会制度审议会委员。1938年(昭和13年)11月10日任帝室博物馆顾问。1940年(昭和15年)4月12日任美术振兴调查会委员。1941年(昭和16年)12月17日补高等捕获审检所长官。1942年(昭和17年)7月24日补议定官。1944年(昭和19年)5月23日任王公族审议会审议官。

1944年(昭和19年)8月10日――1946年(昭和21年)6月13日任枢密院副议长。日本战败投降后,1946年(昭和21年)6月13日任最后一任枢密院议长,同年8月21日兼任议定官。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即《日本国宪法》生效施行的前一天,枢密院被废止,清水澄退官,并被驻日盟军最高总部(GHQ)给予公职追放(禁止担任公职)的处分。

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对日本进行民主改造,《大日本帝国宪法》被废止,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和平宪法)颁布施行,身为两朝帝师和宪法学权威的清水澄对此倍感屈辱,眼见自己为之效忠一生的明治体制的崩溃,他既无法接受亦无力阻挡,决意了断此生。1947年(昭和22年)9月25日,抱着对日本国体危机的担忧和绝望,清水澄在热海市锦浦海岸纵身跳下断崖,毅然投海自尽,卒年81岁。

清水澄遗书

清水澄留下的《自决の辞》原文如下:

新日本宪法ノ发布ニ先ダチ私拟宪法案ヲ公表シタル团体及个人アリタリ其中ニハ共和制ヲ采用スルコトヲ希望スルモノアリ或ハ战争责任者トシテ今上陛下ノ退位ヲ主唱スル人アリ我国ノ将来ヲ考ヘ忧虑ノ至リニ堪ヘズ并シ小生微力ニシテ之ガ对策ナシ依テ自决シ幽界ヨリ我国体ヲ护持シ今上陛下ノ御在位ヲ祈愿セント欲ス之小生ノ自决スル所以ナリ而シテ自决ノ方法トシテ水死ヲ择ビタルハ楚ノ名臣屈原ニ仿ヒタルナリ

元枢密院议长 八十翁 清水澄 法学博士 昭和二十二年五月 新宪法实施ノ日认ム

追言 小生昭和九年以後进讲(宫内省御用系トシテ十数年一周ニ二回又ハ一回)シタルコト从テ龙颜ヲシタルコト夥敷ヲ以テ陛下ノ平和爱好ノ御性质ヲ熟知セリ从テ战争ヲ御m成ナカリシコト明ナリ

效法屈子

清水澄选择了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殉道,而且他自杀的方式,是效法中国战国时代楚国三闾大夫屈原投汨罗江的故事。为了履行他作为公职人员的最后责任,以末代枢密院议长的身份为新宪法的审议竭尽心力。清水澄死后,人们找到他的遗体时发现,老人身着正装,左手缠绕念珠,口衔真一文字,两手握拳叉在腰上,据传有古代武士在的大往生之风貌。

在日本右翼看来,当时的日本学界中,所谓变节谄媚和明哲保身的学者比比皆是,清水澄是唯一一位为帝国宪法殉死的文人,文人的殉死丝毫不逊色于武将殉死的壮绝,昔日明治天皇崩御后,乃木希典大将在大葬之日与夫人一道为明治天皇殉死,同理,清水澄为明治天皇钦定之帝国宪法遭受蹂躏之际,为维护帝国宪法的正统宪法地位而殉道,都是为了护持国体的“皇室之藩屏”思想的体现,俨然把他当作所谓的“东瀛屈子”。这自然成了日本右翼妄图否定和平宪法的合法性和推动修宪图谋的口实,他们认为占领军以武力为后盾,无视国际法的精神,为了速成方便占领者的殖民地宪法,在暴力高压之下催生出了新宪法。

然而清水澄与屈子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日本帝国主义穷兵黩武、人神共愤,最终自取灭亡,可怜一代法学耆宿逆时代潮流而动,阻挡历史车轮的前进,最后成了军国主义的殉葬品,这是他的愚忠,实属可悲,更不可与屈子同日而语。

1938年(昭和13年)第1次近卫内阁向第73届帝国议会提交审议《日本国家总动员法》,清水澄提出了“法案是否有违宪法”的质询。西园寺公望从原田熊雄那里闻知此事后说,“清水比任何人都明白宪法”。

金泽市的石川护国神社矗立有“清水澄博士显彰碑”。

位阶?勋等

日本

明治33年10月20日:叙正七位;

明治36年7月30日:叙从六位;

明治39年7月30日:叙正六位;

明治41年12月11日:叙从五位;

明治43年6月24日:勋六等瑞宝章受章;

明治44年12月26日:勋五等瑞宝章受章;

大正元年8月1日:韩国并合纪念章受章;

大正2年6月18日:勋四等瑞宝章受章;

大正4年11月10日:大礼纪念章受章;

大正5年2月29日:叙从四位;

大正5年4月1日:勋四等旭日小绶章受章;

大正6年2月27日:勋三等瑞宝章受章;

大正9年7月27日:赐金杯一个;

大正9年9月7日:勋三等旭日中绶章受章;

大正10年2月21日:赐金杯一个;

大正10年3月1日:赐金杯一个;

大正13年4月20日:勋二等瑞宝章受章;

大正15年4月15日:叙从三位;

昭和3年4月21日:赐金杯一组;

昭和4年11月10日:大礼纪念章受章;

昭和6年5月1日:帝都复兴纪念章;

昭和7年2月15日:叙正三位;

昭和7年3月14日:勋一等瑞宝章受章;

昭和12年3月1日:叙从二位;

昭和13年2月10日:勋一等旭日大绶章受章;

昭和15年4月29日:银杯一组;

昭和15年8月15日:皇纪纪年二千六百年祝典纪念章受章;

昭和19年3月15日:叙正二位。

外国

1911年(明治44年)10月31日-大清帝国二等第三双龙宝星;

1913年(大正2年)1月22日-法兰西共和国法国荣誉军团勋章军官勋位;

1938年(昭和13年)7月9日-伪满洲国勋一位柱国章。

著书

清水澄主要著有《国法学》、《行政法泛论》、《行政法各论》、《法律经济辞典》、《帝国宪法大意》、《帝国宪法の话》、《帝国公法大意》、《国体论》、《日本行政法大意》、《逐条帝国宪法讲义》、《日本行政法》、《铁斋印谱》、《刀剑番附》等。

清水澄与清末立宪

横跨日本明治、大正和昭和时期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家清水澄与清末立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曾为清末留日学生和赴日考察官员讲授行政法;其宪法和行政法著述也被大量汉译。他为中国设计的立宪大纲,超越了明治宪法的理论框架,颇有创见;为给清末制宪提供镜鉴,他直言不讳地指出明治宪法的缺陷,这种开诚布公的态度赢得了中国学人的赞誉。

上一篇:蒲察(将领)

下一篇:品川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