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剑的个人简介
黄大剑,男,现居,广西南宁,广西新闻网副总编辑。个人简介
黄大剑, 男,狮子座 ,现居,广西南宁,广西新闻网副总编辑。
媒体报道
黄大剑:生于忧患 死于安乐
在地方新闻网站内容建设与发布技术应用研讨会上,新桂网总编辑黄大剑介绍了新桂网新闻发布和经营管理的情况。黄大剑说,地方新闻网站要有危机意识,要努力丰富内容,提高网站的吸引力。新桂网通过和报纸联手进行社会调查等活动提高了网站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调整办网思路,丰富了页面内容品种。
广西日报社新桂网黄大剑:论媒体网站网络文章的版权
广西日报社新桂网黄大剑在今天(10月11日)上午的《理性关注网络版权》主题讨论会上,发表主题为《论媒体网站网络文章的版权》的演讲。全文如下:
刚才两位专家的发言都很专业,令我获益匪浅,我不是专家,我只是就我们在网站运作方面碰到的一些问题和大家共同讨论交流,向在座的专家和网络界的同行们请教在实际的一些版权的转让和运作过程中我们碰到一些问题。
目前,大部分省级党报、主流传统媒体已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将在纸媒体上刊登的大部分文章以电子版或网页等数字形式发布在网站上,并在各自的网站上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等。这里牵涉到一个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传统纸媒体及其网站是否拥有纸媒体上发布的文章的网络发布权?是否“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网络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四四次会议通过法释〔二○○○〕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以很明显,传统媒体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如果文章已见报,报刊媒体网站是否就自然拥有该文章的网上发布权呢?《最高院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里分为几种情况: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网站不得刊载;著作权人未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在支付稿酬、注明出处后,网站可以转载、摘编。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不付稿酬或不注明出处的,就是是侵权行为。
有些报社如《电脑报》等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办法,取得报纸文章的网上发布权。这些公告告诉投稿的作者:凡向本报投稿的作者,文章一经见报,也将在本报的网站上发表,稿费从优,每千字***元(已包括网上发布稿酬)。这种公告,通过事前约定和付稿费,与作者达成默契合同,凡是向该报纸投稿的作者即可认为将报纸发表和网络发表两个发表权授予该报纸和网站,从而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利,报社也合法地获得了文章的网络发布权。但是,目前为止,大部分的报纸并未在明显位置告知作者网上发布的事实,也没有在稿费上有所体现,涉嫌侵权。
此外,要获得网络发布权,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按照《最高院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所以,只要满足“注明出处”和“付稿费”两个必备条件,网络媒体就可以取得网络发布的合法权利。关于注明出处的问题,由于是在本报的网站上发布,不言而喻,已表明文章来源。关键的问题是稿费。网络稿费的标准如何?如何发放?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前网络文章的稿费标准未见有成文规定,不便于认定和操作。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条规定“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网络文章稿费的发放,也可参照该规定执行,这个规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不付稿费就转载、摘编的,将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即:“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大部分的媒体网站在首页网页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但是,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里赋予了网站间相互转载、摘编的权利。网站只有对整个网站、各网页严禁他人复制、镜像的权利,至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显然是无效的,违反著作权法的。
网络著作权是个新课题,尽管目前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实践远远地跑在了理论、法律法规之前,作者、报业和媒体网站如何在实践中合法地保护、使用自己的各项权利,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