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法大教授)的个人简介
何兵,男,1964年生于安徽巢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先后从事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课程的教学,主要作品有《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主编)等教材、专著类7部,《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永不松懈》《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等论文类70余篇。2012年4月,其在微博上爆料称高龄奶牛靠激素产奶,引起网友普遍关注。概述
1983-1984年在肥东县 马集中学任教。
1985-1988年在安徽省肥东县团委任职。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
1989-1990年在 肥东县律师事务所任 专职律师,开始了法律职业生涯。
1990年9月入 北京大学法律系,师从 刘家兴教授研习民事诉讼法,兼习刘教授的 四川方言,1993年获硕士学位。
1993年-1994年在深圳工作,先后在福田实业总公司、沙河高尔夫球会、平安保险总公司任职。
1994年-1998年在山东 烟台大学法律任教,兼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生,从 姜明安教授习行政法,兼习姜教授的 湖南方言。
2001年至今, 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2005年2月至5月,应 瑞典隆德大学之邀,访问瑞典、 丹麦、 挪威、芬兰北欧四国,考察 纠纷解决机制。
2006年2月,应新西兰 维多利亚大学之邀,访学。
2007年9月,应韩国庆北大学之邀,讲学。
社会兼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研究领域宪法、行政诉讼法
主讲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案例研习、 国家赔偿法
外语语种: 英语
获奖情况1998年被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十佳教师
2002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
微博封停
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了解到,“萧山君子”、“何兵”两个新浪微博客账号因故意传谣分别被注销和暂停。
据介绍,“萧山君子”账号2013年5月8日晚7时许,将2009年已被有关部门辟谣的一则假新闻制作成长微博,称“籍贯贵州的北京大学09届毕业生王某因开办的网站没有通过备案、网站被关,砍死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机关某干部”,还发博文称“本可以避免却因官僚和贪婪而铸成悲剧,值得反思!”该博文被转发5000多次,“何兵”账号先后两次转发,使谣言进一步扩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在互联网上故意造谣传谣行为绝不姑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公众举报网上造谣传谣行为。
保安门事件2011年12月2日下午,何兵所乘车因未提前办好通行手续,在中国传媒大学南门被保安拦住,只得步行进入学校。何兵很快通过微博对此事发表了看法,“传媒大学的保安好牛啊”,“以为在保卫中南海啊”。 这条微博马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大多数网友以及传媒大学校方认为保安忠于职守并没有错。之后几天,何兵教授对“忠于职守”这种说法作出了两方面的回应,首先是认为校方没有核实事实就给出回应太武断,其次,要求传媒大学校方出示具体的校门管理规定,“保安按章办事,能否贴出校规?”
当天下午晚些时候,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副书记田维义在其微博回应:“学校保安很辛苦,也很尽职,我希望大家都能尊重和理解他们,尤其是为人师表的教师,更要尊重他人。他们忠于职守,而不是牛。其实校园保安和中南海保安职责理应是一样的,何必厚此薄彼呢?” 对方回应
当天晚间,一位刚注册的微博账号“传大保安”发表微博称,“今天拦住了一辆车”,“学生又没有手续,车子又没有入校车证。学校有规定确实不让进。校长都不另外”。而田维义在当晚对此表示认可,称“在这件事上保安没有错,感谢保安尽心尽职”。随后田维义又在微博上解释,传媒大学加强南北门的管理,目的是尽可能使校园内交通秩序好一些,同时恳请全校师生和各方人士能理解。但对于何兵“你认为大学要向中南海学习”的言论,田维义没有作进一步的回应。
据报道,传媒大学南大门的保安班长王吉(音)证实,自己确实拒绝何兵等人驱车入内,并建议他们改从西门进入。《中国传媒大学校门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或来校公务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王吉说,一般允许放行的特殊车辆包括120、119、校内施工车等,外校机动车辆须持有该校保卫部签发的“车证”或者北京其他高校签发的“高校”证,方可从南北大门进入校园。 有一些网友认为,保安在这种场合下实际握有自由裁量权,操作中却仍然不予一定的变通,有滥用权力之嫌。但是实际上,这并没有那么简单。一旦保安开例放行,则车辆进入校园产生的一切后果保安都可能要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拒之门外,却不会有来自校方的责难。所以保安选择不予放行并非不能理解。
微博爆料2012年4月,何兵微博爆料称,国内许多高龄奶牛,靠激素才能产奶。养殖户为治愈奶牛因超标挤奶引发的乳房发炎,而让奶牛注射大剂量抗生素……因此只有少数品牌的鲜奶能喝。微博内容是:“一次聚会,某同学告诉我们,国产鲜奶除少数品牌外,不能喝。许多高龄奶牛,靠激素才能产奶。而且有奶牛反复超标挤奶,乳房发炎,服大剂量抗生素。女婴早熟就是这原因。”此微博引起网友关注,而对于网友的热烈反应,他解释说,一方面是由于大家关注健康,对此消息感到震惊;另一方面是对食品安全的不安,对此类事件表示气愤。同时,他还透露,自己爆料后,尚未受到压力,并表示,将继续为食品安全呼吁、呐喊下去。
重要观点
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
主张我国从清末即开始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院,但至今仍不尽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文革以后至今司法建设所走的路线总体来说为司法职业化。由于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导致司法职业化上未成型,司法官僚化严重。主张克服此弊病的努力方向应当是司法民主化建设。司法建设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必须高举司法民主化的旗帜。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点在于陪审制。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代表作:《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关于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
从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进行管制这一行为入手,通过对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管制权力形成的历史背景、构造过程及其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困境这一具体微妙的行政权力演变过程的解析,展示了社会变革过程中,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代表作:《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 ,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关于纠纷解决机制
主张并非一切纠纷都适合法院解决,适合法院解决的纠纷也未必要由法官躬亲。国家从司法政策的角度考虑,不应让法官大包大揽――将一切纠纷让法院扛,而应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手” 。法院应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联手,构筑化解社会纠纷的有效系统。通过对近十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的分析,预见性的提出诉讼爆炸现象已经在我国初呈征兆,而且势将愈演愈烈,国家必须全面构建民间的、行政的、庭前的纠纷化解机制,主张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代表作:《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科研成就
科研项目《公益行政诉讼研究》,主持人,2005至2007年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研究》,子课题《行政确认与行政程序研究》负责人,2001至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重大委托研究项目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子课题《行政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及行政法调整》负责人,2005年至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子课题《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保障》负责人,2006年至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参与人,2006年至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参与人,2001至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科技资源保护与共享立法研究》,参与人,2003年至2004年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重点项目
《上访问题的法律对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参与人,2004年至2006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及研究》,参与人, 2005年至200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民政部门一站式服务研究》,参与人,2005年至2006年 北京市民政局项目
《北京市社会救助管理研究》,参与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项目
主要作品教材与专著类
《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专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 月
《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专著),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年6月
《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2 月
《行政法案例研习》(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
《行政执法研究》(参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
《行政诉讼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行政诉讼法学》(参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
论文类
《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DD一个个案解析》, 中国法学,2005第3期
《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学研究,2005第4期
《从专业课程设置析大学自治与政府管制》,行政法学研究,2005第2期
《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高等学校的自律与他律――论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哲学、法社会学论丛(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永不松懈》,法大评论,2004年第3卷
《司法的阳学与学术的殿堂》,中国诉讼法制判解,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人民群众进法院》,法律适用,第3期
《“小产权”值得大讨论》,法制日报,2007年7月4日
《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
《张某诉民政局请求确认继母婚姻无效案》,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定性》,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
《如何对待教授们课堂上的错误言论》,法制日报,2005年5月
《陪审制度的意义》,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
《主官截断,幕友辅助》,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
《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
《无讼是求,教化为先》,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
《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
《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
《我的检察官父亲》,检察日报,2004年12月
《冥河彼岸的重托》,检察日报,2004年11月
《军嫂请我做顾问》,检察日报,2004年10月
《公共警告 必须谨慎发布》,检察日报,2004年9月
《当野男人莅临家门》,检察日报,2004年9月
《谁有权评定“中国名牌”》,新京报,2004年9月
《县委书记该有什么名誉权》,检察日报,2004年8月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情理法》,检察日报,2004年8月
《民间自治万不可远离法治》,检察日报,2004年6月
《鉴定结论有时就是一根鸡毛》,检察日报,2004年6月
《“知假买假”不能双倍赔偿》,检察日报,2004年5月
《深圳废止驾驶证年审值得推广》,新京报,2004年5月
《历史学家需要敲碎每一片秦砖汉瓦吗?》,检察日报,2004年3月
《从“枫桥经验”谈诉讼与调解的互动》,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
《政府没有判断合同效力的权力》,南方都市报,2003年11月
《野蛮拆迁者的蛮劲从哪里来?》,检察日报,2003年11月
《法官的看家宝刀――推定》,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校园不是特权者恣意的乐园》,法制日报,2003年10月
《企业等级划分宜慎行》,法制日报,2003年10月
《婚宴上座着居心叵测的人》,法制日报,2003年10月
《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法制日报,2003年9月
《政务应当公开在阳光下》,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
《到了天堂,也要撤销你的结婚证?》,法制日报,2003年9月
《最大的危险是激起公愤》,法制日报,2003年9月
《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民间调解篇》,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8月
《沙化的社会 失声的律师》,律师时代,2003年秋季
《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南方周末,2003年6月
《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法制日报,2003年5月
《从当前的新闻论争性看司法理》,检察日报,2003年5月
《梁实秋是条狗吗―――从当前的新闻讼争看司法理性》,检察日报,2003年5月
《谁为“盲流”谋幸福》,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
《法治建设三大重点》,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
《法意与民情》,法治的阶梯,2003年
《行民主宪政,开万世太平》,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
《法律下自由》,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
《程序正义与民间调解》,法制日报,2002年10月
《意义的陷阱》,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
《人大应作司法改革的领头羊》,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9月
《一代新规要渐磨》,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
《意义的陷阱》,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
《民事公诉需缓行》,法制日报,2002年8月
《在何处为处利而斗争》,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
《法官教大家写作文》,法制日报,2002年6月
《一刀切得干净吗》,法制日报,2002年5月
《法律的雷池不容逾越》,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
《冥河对岸怨屈的月光》,法制日报,2002年4月
《法官:带枷锁舞者》,法制日报,2002年4月
《个案监督质疑》,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
《被唾沫淹没的法律》,法制日报,2002年1月